上列甄選學系(學位學程)其「證照或得獎加分」設定為依加分標準,其餘報考行銷管理系、流通管理系、企業管理系、會展行銷與活動管理系、生活產品設計系、流行設計系、視覺傳達設計系等之考生,其證照或得獎均不予加分。
(一) 考生若持有2種以上符合本校各學系(學位學程)競賽及證照加分優待之技藝技能競賽得獎證明或技術士證,應自行選擇一項對加分最有利之證件於第二階段報名期間完成網路上傳,作為加分依據。未依規定完成上傳者,均不予加分,考生不得異議。
(二) 對競賽獲獎或證照加分比例,僅能就已繳交之資料是否採計錯誤申請複查,不得要求補送競賽獲獎或證照證明。
(三) 不符合職種對照表者【請參考108學年度科技校院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簡章總則「玖、甄選群(類)別及技藝技能競賽優勝及技術士職種(類)別對照表」第37頁至第51頁】,或招生簡章未列出之證照或競賽項目者,均不予加分優待。
(四) 申請證照或競賽得獎加分優待者,如名冊內之優待加分百分比不符者,請於108年6月20日(星期四)12:00前,填寫簡章附錄九「甄選總成績複查申請表」以傳真(07-6158020)方式辦理複查,並電話(07-6158000轉2004)確認,逾時均不受理。請注意,複查時僅能就報名時所繳交之資料有疑義部分提出申請,不可再要求補繳證照或技藝技能競賽獎狀等證明文件。
(五) 本項加百分比為本校甄選委員會依招生簡章規定初審結果,實際證照或得獎加百分比以「甄選總成績單」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