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須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且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本招生報考資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
※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不得再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招生,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為「中等教育階段」、「高中職教育階段」或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亦不適用。
※高中職「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上)」,不得再持中等教育階段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高中職畢(肄)業已逾1 年以上者,欲持高中職就學時期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需切結其非為曾就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切結書詳見附表六,簡章第22 頁)。
※鑑輔會鑑定結果與身心障礙證明不一致者,以鑑輔會鑑定結果為主。
※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文影本。
※學習障礙考生,僅得持鑑輔會證明報考本招生。